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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校園民主的範圍與如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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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囧的提問〉

老師說:「校園民主的話,老師要教什麼投票決定、要不要出作業投票決定、要不要上課投票決定,那都不用教書了啊。」

學生能參與校務的範圍與權力有多大?老師要教什麼學生能不能參與?功課要不要寫能不能參與決定?要不要上課能不能決定?

(提問遊戲簡介:〈不要當海賊王,當遊戲王吧!〉)


談到民主,我們通常會想到憲法、政府、政黨競爭、選舉制度這些正式機制,一個國家體制上是否民主,就端看這些機制發揮了多少民主功能;然而,我們也不能忽略在國家社會的文化上,民主更是利益團體、媒體、人民與政府政黨間互相溝通影響的過程,這些非正式機制,造就了民主深耕成熟的力量。

民主必然是一個「多數決投票」的決策機制嗎?如果這被民主國家的人民廣泛認同,那林肯跟孫逸仙大概要哭了,不過,他們所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林肯的版本:「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充其量是一個民主政府的根源理念,對民主作為一個「機制」描述得不夠清晰。

民主是一種決策機制,而這種決策機制會帶來民主文化(權利自覺、自由、公共參與態度),龍應台談的「民主是一種生活」,其實正是反映這一民主文化的面貌(我最近看了一位大陸人的來台自助旅行攝影記錄,其中的機關體驗更是讓我印象深刻,可參閱:〈十日談——方方面面品台灣〉,有好幾十頁)。但是,「決策」是什麼意思?它當然不是這麼狹隘的「投票表決」。

決策的面貌很多元,校園裡的決策例子:小組聚在一起討論課堂報告的內容、學生舉手說希望老師教得慢一點、學校決定下學期所有學生的運動服都要繡上學號、班上選一個班代表、教育部撤銷了學校對學生的退學處分。在上述這些例子中,有人做成了一個決策、有人干擾了原本的決策而形成新的決策、有人消滅了決策;而「決策」是否民主,則端看參與者是否有都權利(「力」通用)做這些事。

當一個教室裡,「每位學生」都可以對老師的教學提出建議,進而影響老師的教學方針,這就是符合民主的決策過程。在這個例子上,老師若不願意接受任何意見而改變、學生被禁止提出意見時,才是違反民主的。民主機制不是只有「創造決策」,更不是只有「投票表決」,任何參與者只要能對決策產生干擾(決策變動)或者有權創造決策,就是一個民主環境。

當然,「能」或「有權」要從嚴解釋,當決策權力不平衡,比如說,最終的決策權在教師或學校手上,就是偽民主。學生對老師提異議,老師可以有反對意見,此時老師的反對意見必須提出來跟學生討論,若達成共識時這是一個民主程序,但若意見仍不合,任一方擁有片面的決定權(最終決策權),是違反民主的。

我想提出的是,民主機制可以由討論、共識產生,它不必然需要投票,一個符合民主的環境,就是參與者都有權力創造、更動、消滅決策,而且並不是每件事都需要由參與者決策先行,民主只要參與者有權力改變既有決策即可。

回到最上面的問題,「校園民主」,並非要求校園決策通通都要由學生(或全校師生)決定,只要學生有權力改變校方或老師的決策,校園就是民主的。具體地說,老師要教什麼老師可以先決定,但學生也可以反對,而不是從一開始就是由學生決定要教什麼。(不過,這個問題也牽涉到參與者的組成,「老師要教什麼」有很多成員參與其中,國家、社會、專家學者、國際趨勢、家長、老師、學生等等,究竟誰有權力參與決策,是新的問題,本文先略過不談。)

學生對校園事務都有決策權是來自於「因為它們影響自身」,這是民主法治國家關於「權利」的基本思維,我也沒有特別的想法論述更多。當一個校園決策完全不會影響學生(比如說,教職員室裡的桌子都在桌腳墊舊報紙抬高),學生就沒有參與決策的正當性,這是關於校園民主範圍的一種可能判準(不過,它的界線的確有模糊地帶,這需要更多人集思廣益,但原則上應該能適用大多數的情況)。

結論地說,民主機制不光是投票表決,也不光是創造決策,包含任何平等、合理的干擾決策的過程,都可以符合民主,同樣的現象也能在社會上見到,當利益團體抗爭或在立法院遊說,這個影響決策的過程即便不是由全民同意,它仍然是民主機制下的民主手段,而其他民眾當然也有權對這些團體干擾後的決策提出反對,而這又是一個新的民主干擾(會產生新的決策)。(DUST,2010/07/15)

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學生會好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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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組織的教育定位

校內學生自治組織一向被期待與理解為「正當」的學生公共發聲管道(校園議題),即便許多中學校方並不願意承認自己校內學生組織擁有這樣的性質(註一),但只要當「旁門左道」的異議聲浪於校園內發酵時,他們仍會抱怨:「你們為什麼不找學生會?你們應該走體制內程序!」

在這裡,我想純粹談中學(高中職、完全中學、國中)的學生組織,並且也不談學生議會(類似立法部門或監察部門)或學生法院(司法部門),而只談最精簡的學生組織(行政部門);在大多數的中學校,這種最精簡的學生組織也是常態,只有少數學校另外還有學生議會跟學生法院。

我們國家的制度並不認為未成年人有能力承擔公共責任,這個責任包含決策、溝通、發起議題、以及一切相關的結果。所以,中學的學生並沒有權利要求校內建制學生組織,但教育部鼓勵學校建制,以培養學生的公民素養。這件事可能在近未來將會改變,〈高級中等學校法〉的修訂草案已經間接要求高中職必須要有學生組織,不同以往只有鼓勵性質,淪為學校德政的展現。

不過,教育單位一直以來的態度都是認為學生組織具有「教育意義」,而非學生直接地擁有公共干涉甚至決策權利;當學生組織只是一種教育手段,那學生一切的公共參與都可以是虛偽、不必實現成真的,我們只是「模擬」未來的公民生活,藉以學習公民素養,這並不是學生真正所追求的情況。

我同意,學生組織應該具有教育意義,因為教育正規課程並不提供任何稱職的公民學習內容與機會,但同時它必須具備權利性質,學生是教育主體,不應成為完全被制度與教育人員制宰的客體,「我被影響,我當然應該說出我自己的意見並干涉決策」。

未成年人仍然有權利

訴諸「未成年人,所以沒有能力從事公共行為」是弔詭的;的確,法律上認為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未擁有與公共相關的選舉、罷免等權,但法律可沒限制未成年人言論自由、公共干擾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對公共議題發表意見而不違法,但在校園內這被理解為非法行為,理由很常就是:「你沒有這個權利。」

並且,事實也顯示,許多中學校學生的公共行為都是可行的,學生並沒有他們所想得那麼「無能」,就我的經驗,國中生就已經能有相當程度的公共思考能力(只要他們願意),問題在於學校不斷壓迫,並且以為好像滿二十歲的瞬間,學生就會「自動」改變成熟,這些教育分子的異想天開,實在令人感到莫名其妙。(大學法也規定了學生組織的必要性,未滿二十歲的大一、大二生,其公共行為是被保障的。)

當然,校方真正的想法並不是「不信任學生的能力」,學校比較常是覺得麻煩、想掌握主導權、為了升學著想,「未成年」只是一種障眼法,只要學生沒想清楚,很容易就會掉入法律正當性陷阱。

特別權力關係的幽靈

「特別權力關係」造成學生基本權受限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不同前個主題,這裡談的是:「你是學生,所以你沒有這個權利。」無關成不成年,因為大學生也受到這個影響)。「軍人、犯人、學生沒有(完整的)人權」正是這個畸形法律概念的效果,過去甚至連公務員都適用。

就學生來說,身體健康、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被學校侵害,只要這些侵害具有教育意義,學生可沒有抱怨的餘地,也因此,過去教師體罰行為就不會構成犯罪,這就是學校對學生的特別權力結構,「學校有權力限制學生的權利」。

特別權力關係當然強力地干涉了學生對校園公共議題發聲的空間,只要學校不願意,而認為這類限制是具有教育意義的,學生就不可能訴諸法律主張權利。而實務上,法院也幾乎只受理退學事件,因為法院承認學生的訴訟權(釋字第382號)與受教權(學生身分權),其他事件不問學校是否有「教育意義」的相關宣稱,都視為「有教育意義」而適用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不予受理。(除非侵害夠嚴重,像是監禁、重傷,法院可能會願意理一下;更多的情況是,經由教育部提出行政處罰,而走不通司法程序。)

特別權力關係仍然在法律裡揮散不去(註二),這完全只能期待哪一天社會上發生了夠嚴重的事,提出釋憲讓大法官加以破除(而且也還不一定能破除),「因為你是學生,所以你沒有權利」還會持續好一陣子,教育家完全視而不見,仍然把持著教育者的大旗來控制、灌注學生,可恥至極。

學生組織的公共角色

校內學生組織一般而言有兩件主要工作:自治事務、學權事務。自治事務是關於社團、學生活動等的籌備、分配與執行工作;而學權事務,則是關於學生權益的捍衛、主張工作,通常對象是學校。這兩件工作在大部分學校都是著重在前者,一部分原因也在於後者工作進行上的困難與學校直接的限制,而不一定跟組織成員的意願程度有關。

在學生與學校的結構影響下,選舉工作也時常產生出只關注自治事務的組織團隊,在這種學校裡頭,通常無法期待公共議題由學生組織處理(不管主動或被動),而只能期待校內異議分子的行動。

這裡我想談的是,仍有學權責任自覺的學生組織,其校園公共角色究竟是什麼?就教育部官方的說法,學生組織是學生的「代表」,在學權事務上,他們是一群代議士,代表學生對學校、老師或家長溝通。在這種理解下,學生組織原則上不應該有自己的意思,而必須是反映民意的機構。

不過,這在實務上會有很多問題。大部分學校的學生組織並無法確切掌握學生的意見,而一方面,學生投票「授權」代表的意思也很微妙,更不用說從選舉開始就有資訊不對稱、選擇重要性原則的問題,現在大部分的學生組織其實根本無法代表學生。

思考一下,如果學生選擇候選人時並沒有想到當選人即將代表自己,而只是想著選一個願意做事的人,學生會長還能代表學生嗎?而,候選人提出政見來獲得學生的支持,這時候也許算是掌握了學生的意見,但這些意見是永久適用的嗎?以及更重要的問題:學生是因為同意候選人的所有政見才選他的嗎?還是其實只有其中一兩者?甚至無關政見?

馬英九選總統時提出ECFA政策,當選就意味著台灣有多數人贊同ECFA?這是選擇重要性原則指出的陷阱,我是選擇對我來說重要的性質,而不是選擇所有附加在候選人身上的性質,這才是政治選舉的常態。

事實上就學生來說,學生組織並不是被期待為代議士,而根本是異議分子,學生希望他們能辦好活動、拌演好角色為學生謀福利,學生組織把好的成果做出來就行了,學生根本不想表態自己對各種議題的看法來讓學生組織「代議」,這個程序由學生組織自己接手(也就是,學生組織自己表態自己對議題的看法,來影響校園事務)。

所以,學生組織的公共角色有可能是代議士,也有可能是有自己主見、正規程序下(體制內)的異議分子。我目前沒有特別偏好,甚至認為,學生組織應該同時兼具兩種角色,才能發揮比較理想的效果。

學生組織的理想型

我無法期待制度上的根本變革讓學生組織能有更多權力的展現以干涉校務,談論學生組織的理想型,就暫時不需要以制度下手。一個理想的學生組織,當然必須將自治事務與學權事務兼顧,最好能將組織切割成兩塊各自專注負責一類,或者擴招組織成員而有充足的人力來承擔相關工作,這是目前學生組織一向在抱怨的時間人力問題的解決方法。

在學權事務上,學生組織應該充分挖掘與接觸校園異議分子,這讓學生組織更有餘力做更多事,這並不是說要讓異議分子加入學生組織,許多情況下,保持不同立場的合作關係更有助於議題進展。校園異議分子比其他人對校園事務更為敏感,這讓學生組織得以掌握校園議題較為完整的面貌。

學生組織更重要的工作在於與學生的公共溝通,包含管道、形式、氛圍、互動性都需兼顧,建立起學生對公共事務的溝通熱情、習慣應該是學生組織的責任,不該抱怨學生沒意願參與。學生組織必須有充分的管道讓學生反應意見,並且也必須有易見的管道提出回應、發表組織看法與描述工作情況。基本的媒介:網頁、電子信箱、校園媒體(校刊或自己的組織刊物)、班級代表都應試著掌握。

如果學生組織在某個議題試圖「代表」學生,那就應該隨時掌握學生最新的議題態度,不能純粹依賴自己是民主機制產生的代表來證成議題主張的正當性。掌握學生的公共意見必須由學生組織主動地做,自由、充分、眾人皆知的反應管道是基本條件,如果這些做不到,那要主動地掌握就會很困難。

大部分的校園議題若要從事民主投票都應謹慎為之,民主多數決必須建立在兩個基本前提才能滿足正當性與合理性:充分的資訊理解與互相辯證、少數意見損失的彌補或妥協。甚至,有些時候訴諸投票本身就有問題,例如原本應該是個人自行決定午餐吃什麼的校園,突然要投票選擇哪一天統一吃素,這個表決事項並不正當。

總結地說,學生組織若要做得好,需要細膩地動腦子與更多的時間從事溝通思考,這本來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期待一個理想型組織,就是期待志士與能人互相合作的可能性,學生組織的公共參與形式,需要顧及不同於非學生組織需要做的事,真是他馬的麻煩!(DUST,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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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很多例子顯示,校方認為這樣的組織只是讓學生處理一部分自己的事,以及從中學會自律、自治、自愛、自省等具有教育意義的精神,這都無關於學生權益或公共性。也因此,有人會說,"學生「自治」組織"這個詞本身就已經矮化了學生組織的功能與定位。

註二:有人持不同見解。牧羊人認為,新的釋憲宣稱學生保有完整的訴訟權,這就意味著連帶所有基本權的保障都被實現,也因此,特別權力關係完全走入歷史。而我認為,權利與訴訟有因果關係,「有權利才有訴訟」,宣稱訴訟權的完整性並不會反過來導致基本權也一併完整;所謂的訴訟權完整受到保障,應是指就既有的權利擁有完整的訴訟權而言(就是目前特別權力關係下可以有的權利,像是學生身份權、不被重傷的權利等,其權利受到侵害,都能提起訴訟給法院受理而不必談有無教育意義)。

2010年5月1日 星期六

給機的反髮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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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篇反髮禁的文章,除了觀點澄清也將反駁各種支持髮禁的理由。

第一部分,反髮禁的原因:

一、什麼樣的髮禁限制了什麼樣的創造力

在你看這個論點之前,請先了解一件事情,不是解除髮禁就「突然」有了創造力,也不是有髮禁就「喪失」了創造力,而是看規範於何,就限制於何。如果你幸運的置身在完全解除髮禁的學校,你的頭髮有了完全的自由,那麼你的創造力(只針對頭髮上的)高低於否,就取決於你的天分和努力了。

以下我舉幾個例子:

【強制髮式禁】,由各反髮禁協會可以得知,現在強制規範某種限定髮型的學校還是有一定的數目,舉凡西瓜皮頭、三分平頭、西裝頭以及磨菇頭,那麼,在頭髮上的創造力能夠發揮的管道,就只剩下「看」別人的髮型,然後在心中模擬如果套用在自己頭上是否好看?又是否真的獲得自己歡心?但每個人天生膚色、臉型、五官以及穿著品味皆不同,如果不「真的留留看」了解這是否適合自己,或者跟你的美髮師討論,等到離開髮禁圈後,大多數(而非全部)都已經不大有探索真正適合自己的髮式的能力,或者更進一步的去創造它。

除了美容美髮專科、以及「原本」就具有判斷髮式是否適合自己、能夠更進一步創造者以外,大多數都會呈現三種分歧:「繼續留以前髮禁的頭髮」、「去到公司後看大家留什麼樣的頭髮自己也跟著留」,以及「全權交給設計師處理,偶爾提出『這邊剪短點』、『不要用的太誇張』等剪短意見」,就剝奪頭髮自主權後果而言,看來並不嚴重,但實際上,許多原本有機會創造或選擇更適合自己髮式者的權力以被剝奪。

【長度限定禁】,如同字面上的意思,髮禁的規範即為「頭髮禁止留過某某長度」,髮尾不過肩、兩鬢不覆耳、留海不過眉……等,可說是強制髮式禁的寬鬆版,但在還沒「完全開放」的前提下,仍是某種程度的限制頭髮創造力,也就是說,在這段長度內有創造以及變化的可能,但還是壓制了有可能更長、更適合自己、等機會,而前面論點中所提及的創造力,也是在一定規範內才能發揮,那些想留長以及有可能創造出較長髮式的人也同樣是被限制的。

另外,也常常有「男生怎麼可以留長頭髮」、「女生怎麼可以剪短消薄留男生的髮型」的論點,藉口不外乎就是雌雄莫辨,那我只能說,他大概不知道性別平等法已經通過,這可是對頭髮的刻板印象。

【標新立異禁】,流行的頭髮、酷炫的頭髮、很長的頭髮他們可能都可以接受,但是特別的、異樣的、簡單的說,被他們定位為「不是正常的」髮型,便不得出現,至於實際規範於何,各校應該都不同。

那麼,為什麼不可以標新立異?就如同大多數標新立異禁都會規範的「閃電纹」,就可以有多種變化,除了設計師、想留的學生也有機會創造出適合他頭型、臉型以及風格的閃電紋,什麼樣的髮禁限制什麼樣的創造力,標新立異禁就限制了可以標新立異頭髮的創造力。

【燙髮染色禁】,目前公立普遍常見,有些是明訂於校規中,有些是私底下要求染回,大部分都是以警告記過威脅,也有狂打電話給家長「溝通」的,以上舉的例子相信你已經可以了解我要說什麼,燙染禁限制的就是顏色和燙髮的創造力。

最後,在此當然不排除具有天分或是離開校園後仍在搞頭髮的人,重申一次,如果你以幸運的身處在毫無髮禁的校園中,其頭髮創造力取決於你的天分和努力。

二、歸還家長的監護權

除了自己本身以外,唯一有資格管我們頭髮的便是「家長」。

雖然要求「學校管頭髮」的家長不在少數,但那些家長大概不知道家長監護權是不能轉讓的,也忽略了少數對頭髮沒有偏見的家長是支持小孩自己管理頭髮的,即使是家長投票通過要有髮禁,他們大概也不知道民主程序不用於個人事務,多數決是不干涉個人的。

麻煩還有髮禁的各校們,管頭髮的權力是學生們的自主權和家長的監護權才能夠行使的{何況願意尊重孩子的家長愈來愈多},請把這項權力歸還,你們無權管理學生頭髮,即使是用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

最後也建議各位家長,現在解除髮禁已經不只是種潮流而以,你們該做的是和你的孩子溝通,不論是家中經濟狀況、臉型頭型等等問題,他們遲早要克服這些問題,這能力是需要從小培養,而非上大學沒有髮禁後,就突然有的。就如同從小沒有談過戀愛,遇見了感情問題,不知所措甚至一蹶不振。

三、學生不是拿來滿足社會大眾期待的工具

為何常常看見學校選擇性的接受了社區和家長要求後,逼迫學生去迎合他們的期待,很明顯的行使著他們的權威,而不讓學生有「我拒絕」的權力,這根本就是忽視學生應有的自主權,憑什麼大人有資格把我們塑造成他們喜歡的樣子?

不仿去試著尊重他們,小樹:「做不到接納,至少做到尊重。」不論他們用的好看與否、你們喜歡與否,他們有資格在合法情形下行使他們的自主權。

四、違反校規的標籤化

我相信如果仔細去思考,標新立異髮型和誇張的燙染,其實不會改變一個學生的品格。它並不改變基因或是思想。然,髮禁除了是深埋在眾多師長心中的觀念以外,也是實務上的一個校規,通常說到這裡,很多人會很驚訝的問:「髮禁不是解了嗎?」,的確,就教育部發下的公文裡明確指出,「不得將髮式列入校規」,但是這個政策卻是「柔性勸導」,真正做到沒有髮禁的學校,其實並不多,不知道哪來的趨勢,據說恢復髮禁的學校甚至變多了,不過,這並不是這裡討論的重點。

相信很多大人了解現在髮禁仍然存在,或許他們本身對髮禁並沒有太多意見,但,因為這個規定還存在,而頭髮違反髮禁的學生,很「可能」被貼上「壞學生」的標籤,如同標題所說,這是個違反校規的標籤化。「因為違反校規」→「所以是壞學生」,這種思想演化是很常見的,教育部解除不徹底、學校堅持沒有意義的「傳統」是主因,那些被標籤化的學生,就是受害者了。


第二部分則是因為常常有各種不同的藉口以及理由來說服我支持髮禁,當然,因為已經習慣髮禁而且也對學生得要用何種髮式、不得異議的觀念也已經深深埋在某些人的觀念裡,解除髮禁後會出現各種敷衍學生及恢復髮禁的藉口紛紛出現,也不讓人意外了。

在此蒐集各種理由除了網路上常見的也有最近髮禁筆戰文的觀點:


一、你們沒有思考過解除髮禁後燙染的花費可能造成家中經濟負擔,只是一味的宣傳反髮禁是不負責任的。

在你們懷疑家中經濟負擔前,不仿思考一下,這些問題是否是一個學生原先就會面對的?就如同前幾年流行的掌上型電玩GBA,一台莫約兩千多塊,還得加上數百至數千的電玩卡帶才能用,價錢上是否就已經比常見的離子燙(以一千三略定)加上剪髮(常見價位約一百五至五百不等)還要高了?

又如同流行的牛角車價位平均就在玉米鬚燙以上,XBOX360、PSP等知名電玩又不知道會貴到哪裡去了,憑什麼可以把家中經濟負擔遷就至完全解除髮禁上?

他是否有面對家中財物上的狀況之能力應該是由師長教導,只是一味的禁止他,豈不本末倒置?

二、如果你是老師,面對台下三十多顆五顏六色、奇形怪狀的頭,你還有心情上課嗎?

這個論點我會想反問,「為什麼會沒有心情上課?」,如果是我,我不會沒有心情,除了沒有雅量的人。

老師是無權篩選學生的,不論他的長相、成績或者是頭髮等等,小樹:「做不到接納,至少做到尊重(引小樹名言第二次)」。請不要再逼迫學生迎合自己或社會大眾期待。何況老師「一」個人不滿意,就逼迫「三十多」個學生,是否有失公平性?

三、多一公分少一公分對你到底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就要反問了:「那麼對老師有什麼差別?」,如果雙方都沒有差別,那決定權卻放在老師身上,是不公平的,這是一種權威展現。更何況,頭髮是自己身體的一部分,學生的頭髮不是老師的,老師無權管理。

四、我們學校是經過民主程序規定髮式,應當遵守。

首先,據我所知,大多數學校內的多數決沒有全體師生參與的,也就是說,很多學生根本連什麼時候投票都不知道,在公平公正性上就已經讓人開始懷疑了。

就算我們假設,所有學生、家長、老師已及各高層都有參與頭票,那麼,大家是否忽略了一件事,以前公民課就教過的:「多數決不用於個人事物」,也就是說,即使參與投票的是全國民眾,仍沒有資格決定學生的頭髮該怎麼管理,因為那是自己的個人事物。我相信你也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是由別人投票來決定。否則,豈不成了多數暴力?

五、你們還未成年,還只是學生,為什麼不好好專心唸書?

很多事情就該從小培養,不會因為過了十八歲或二十歲的分界線後,就突然的有了一些學生時代沒有的能力,如同規範髮禁規範的頭髮也是如此。

再者,雖然還只是學生,但不見得非得「專心」唸書,此並非指唸書時要東張西望、心不在焉。而是除了唸書以外,也還有很多其他重要、想要、需要去做的事情,值得去做,可惜大部分的師長在教育孩子,已經不斷的在「灌輸」種觀念,「萬般皆下品,唯有分數高」,但我想實際上比成績比唸書重要的,很多很多。 {好比用裝扮來表達自己這點}

六、我們以前也有髮禁,甚至比現在嚴格,還不是活的好好的?

的確,除了明末清初那些拒剪前禿辮子頭,而被殺頭的古代人以外,確實是沒有人因為髮禁而死亡。

但時代在進步,一件本身就是錯誤的政策,留著除了讓那些害怕髮禁解除的改變、讓他們看不到他們所認定的「學生的樣子」的人安心點以外,並沒有實質意義,解除後除了想搞頭髮的學生可以很高興、上述舉出解除髮禁的理由以外,就是一種象徵性的自由,自由本身該是建築在不影響他人,我想我的頭髮無論怎麼搞,除了「不順眼」者會很不順眼以外,並沒有實質影響。

七,你們要頭髮自由我們也要不看見誇張髮型自由阿!

我會很建議把心中對頭髮的偏見拿掉,這是問題的根本,這樣子你會活的比較快樂。

但是如果你堅持要做個沒有雅量的人,那麼,我會建議你,看到不想看見的頭髮時,直接把頭轉過去,亦或是不要將目光放在上面,那將會是最適合你的方法。

八、解除髮禁,教室豈不是成了爭奇鬥艷的場合,接著可能連制服都要解了,這樣子叫清寒學生情何以堪?

首先我可以告訴你,解除制服強制令我舉雙手贊成,原因下面我在敘述。

爭奇鬥艷並不是錯,因為那是人的愛美天性,而且如何面對清寒的問題,該從小就開始培養,即便從小護著他,不讓他面對家中金錢狀況,他出社會後仍然要面對,而且就是不在頭髮上讓他覺得不如人{沒錢剪燙染},光是穿來學校的鞋子、鉛筆盒以及各類文具,都有可能被比較,該做的是調適他的心裡,讓他知道,窮不是錯,過度的保護並沒有意義,那只會讓他出社會後無法適應。

再者,解除制服強制令,我贊成,同理,大多數的能力都需要從小開始培養,倘若學校開放便服,是否是一個可以訓練「平常該穿什麼」、「什麼衣服適合我」的機會?(雖然假日同樣可以,但是大多數的時間其實都在學校
)出社會後的工作,有些是需要制服,有些卻只要便服和一張掛在胸前可以辨認的名牌,學校真的不需要那麼多的藉口來要求學生一定要穿該校制服,一張掛在胸前的名牌就足以辨認是否是該校生了。(說個題外,大部分學校的老師好像都不用穿制服,為什麼你說說看你說說看阿!)

九、出社會後很多工作都有髮禁,所以應該在學生時代就讓他們適應。

那麼如果我說一句反話,「出社會後很多工作都沒髮禁,所以應該在學生時代就讓他們適應」,我想大部分的學生是沒有選擇學校的權力的,因素及包含考學校時的成績、父母的選擇。但是出社會後卻不同,有髮禁的工作你大可決定是否要選,沒有髮禁的工作更是可以,當然在自由度上就取決於你的能力,能力越強就越能選擇。


第三部分,是觀念澄清,包含髮禁條文等:

一、教育部解除髮禁的關鍵字句

諸多公立學校以「教育部有要求整潔自然為原則,所以不得燙染」,荒謬,不仿將整張公文看完,如果你有看見「不得將髮式列入校規」,這個並非原則而是強制要求的句子,你應該就可以了解我再說什麼。

二、髮禁違法之相關條文

廖元豪教授:「涉及了憲法(註一)第八條保障的身體自由以及憲法第二十二條默示保障的人格權。」(引用誰來決定學生的頭髮?—檢討髮禁爭議中的憲法人權問題(一))

我想有國中結業畢業以上的人應該都知道憲法是最高之法,萬法之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除非影響至他人,否則,我們擁有管理頭髮的自由。「頭髮是自己的」千萬不要忘記憲法保障的自由,那是任何法律、命令以及更低階的校規,都不可以抵觸的。

三、髮禁的定義

「以任何形式,制定頭髮的規範,即是髮禁」即使是「只要不留貝克漢頭都可以」、「只要不燙染都可以」、「只要別太誇張都可以」等等非強制髮式禁,依然都是髮禁。


最後我給現在負責教育部信件回應的人一個建議:

--「別在官腔了」!(給機,20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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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閱讀:

誰來決定學生的頭髮?—檢討髮禁爭議中的憲法人權問題(一)

誰來決定學生的頭髮?—檢討髮禁爭議中的憲法人權問題(二)

賀髮禁走入歷史!!!

從心理學看髮禁解除

【恆毅】髮禁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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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法律一般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種,其中以憲法為最大,除行使憲法者為因為這像權利干擾、傷害到他人,否則一律不得違背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