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阿崩的非戰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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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三阿崩主持烏鴉邦的討論會,主題談「同理心」;阿崩主張,每件事都會有背後的環境因素,因此若有人做了讓人討厭的事,錯不在他。類似的思維在至少在心理學是常見的,因為許多證據或現象顯示,人的行為有其複雜的成因、人的自由意志並不如我們所想像得那麼強。

「錯不在他」另一個意思是「不應該譴責他」。「譴責」通常蘊含了「自由意志」,只有當一個人擁有自由意志時,我們才能合理地對他咎責。「自由意志」讓人的「行為選擇」有彈性,例如你可以在A、B、C之間任意選擇一個,而不會有哪一個對你來說(意志上)「比較難下手」或「充滿誘惑或欲求」,這種情況我就能說你在這件選擇上擁有相當程度的自由意志。因此,在擁有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當你選擇了比較壞的那個(好比故意侵害別人),你就會受到相應的責難。

當人的某樣行為無關意志(例如物理因素、意外因素導致沒有選擇性),或者涉及的各種選項未被行為人完全掌握(例如沒想到有其他更好的選擇),譴責正當性亦不會成立,所以自由意志的有無,並非是譴責的唯一判準。

雖然,心理學上有好理由相信人的意志行為「在許多時候」並不那麼自由,像是從眾現象、群眾的政治性說服、角色情境(金巴多的監獄實驗)、內隱心理(意志力或思考力的控制會有不同的結果)。但,這不意味著我們有好理由相信人「毫無」自由意志,以至於不該受到任何譴責(沒有對意志選擇的譴責空間)。

當然,決定論是一個合乎邏輯的可能立場;如果主張決定論,那意味著我們(至少就以往的標準而言)無法對任何人咎責,雖然這沒什麼大不了,因為我們仍然可能有好理由支持譴責系統繼續運作:「維持社會秩序,犧牲某些被決定的人。」如果決定論為真,比起那種很可能動亂(因為我的行為是被決定的,所以我做什麼事都不必受到約束)的決定論世界,這種秩序說的決定論世界應該是唯一理想的路徑。

阿崩若認為人不該受到譴責,那至少必須說服人相信「人毫無意志」、這是一個決定論的世界。然而,這是困難的,目前在證明人的意志自由問題只有心理學家有進展,哲學家的辯論只是沒有人能建構出好的對自由意志的說明,造成決定論似乎比較受到哲學家的青睞。

依照心理學的研究,我們挺多能說明人的意志「不那麼自由」、意志選擇的背後可能有很多重大干擾的因素存在,雖然這可以讓人的責任比起以往理解得更輕,但不至於到「免責」的程度。

我們討論「社會結構」,談的就是行為背後的原因,這是為了掌握正確的問題解決與理解途徑,而非著眼於第一線的那個行為人,這當然也有分散責任的意味在(或更精準地說,這才是正確的責任分配)。「社會結構」往往會扮演「主因」的角色,所以我們會批判它,而無視行為人的部分;但我們還不至於有能力宣稱,行為人在事件的造成上毫無影響,以至於不需負責。(DUST,2010/05/26)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阻」學計畫的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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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討論過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問題,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後來由社員們共同擬了一份申訴書,以非常溫和的行文方式(這是後來改的,原本的版本很有「痛批」的感覺)建議教育部廢除成績門檻、監督各學校實施狀況、重新評估服務學習換取補助之必要性(申訴書內容請見附件一)。後來得到的答覆如上圖所示。

這份申訴書主要的目的是釐清教育部現在對這些質疑的官方正式基本態度,以及期待一點「也許教育部在這個議題上沒有想很清楚,看到我們的主張會有所改變」的可能性,不過以這份回覆看來,教育部仍然維持了原先立場。而且很妙的是,不管什麼議題,政府單位的回覆總是不斷重新宣稱制度訂立的理由,好像我們都不知道一樣,並且無視我們就是在談制度與理由的不合適性。

我先從這份回覆開始談。教育部認為,要求學生從事服務學習以換取助學補助是因為學校分擔了一部分的經費(經費分擔標準請見附件二中的第五點),學校負擔了義務,所以有權利要求學生從事工作予以補償。教育部避開了原先「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與「培養知恩圖報精神」的「教育意義」主張,改採經費來源角度,類似私關係的利益平衡論點,來逃離公共政策應服務、照顧弱勢的非難。

我對此說法的初步回應是,那麼,公共支出與教育部補助的配額是不是就應該無償提供?依照規定來看,至少私立學校中,教育部在助學金項目經費支出大概占了一半,申請補助的學生應該能獲得半數金額免付勞力的選擇;拿私立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的350小時例子來看,給予學生補助的金額是35000元,其中14000元是由學校支應,有21000元來自教育部負擔,換算起來,這所學校竟然可以用時薪40元的代價獲得弱勢學生的勞力工作,這麼廉價的勞工要去哪裡找?這還算是利益平衡嗎?

再者,學校在此助學計畫的辦理成效,會作為教育部對學校評鑑、其他補助的重要考量依據(見附件二第五點的第五項),這說明了即便只看學校支出部分,它也很難分離於公共資源之外,純粹從私關係的利益平衡來詮釋「服務學習換取補助」的正當性,是有問題的。

教育部回覆中特別提到他們有發函給學校,要學校在服務學習上能考量學生實際需求並給予彈性。我們很好奇那個發函的具體內容,而且網路上完全找不到,我特別請教育部再提供給我那份資料,你可以在附件三看到它。從網路上查得到的例子來談,某學校對這個來函的解讀是這樣:「教育部98年4月23日台技(四)字第0980068254號函說明: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參考』故特別加強宣導有申領助學金同學,應自行考量時間運用,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以免下學年權益受損。」

「應自行考量時間運用,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以免下學年權益受損」,這完全就是把責任丟到學生方,何來「考量學生實際需求、給予彈性」之說?在其他可見的助學金申請的學校規定裡頭,也從來沒見過學校特別宣稱會彈性地考量學生需求、困境或能力,全都是固定時數的強制規定。並且,這項資訊在教育部官方的「圓夢助學網」上是查不到的,學生不太可能會知道有這種彈性空間,除非學校有特別公佈出來。

教育部不願意介入每間學校標準不同的問題,並且把學生對制度的不滿與困難交由學生與校方自行溝通;而在面對直接違法的案例上,教育部也僅受個案投訴、個案處理,而不願意建立更積極的監督機制與更完備的資訊對稱工作(例如,在助學網上告訴學生常發生的違法狀況、可申訴的範圍);學生對這個制度明明就哀聲連連,但教育部仍然不為所動。

我們後來有注意到這個計畫的爭議曾經上過立法院,附件四的資料是立法委員丁守中在2008年質疑本計畫的實施狀況,問題跟現階段差不多,就是工讀爭議。而附件五的資料則是教育部對其的書面回應,你可以看到教育部的理由很清楚:它是「具有教育意義的計畫」,所以可以有服務學習。教育部的宣稱有兩個方向,一個是「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教育意義(見回應中的第一點),另一個是「工作本身」要有教育意義(見回應中的第二點)。

事實上,「有教育意義」的範圍很廣,它甚至沒有一個官方標準(依照國內的教育學教科書的見解,教育意義只要不是「反教育」就無所不包),而以我對教育部的理解,社會上大多數的工作都能符合它所宣稱的「具有教育意義」,實際上學校給予的也都是很普通的工作,掃地澆花當管理員或處理文書,特別去強調它有教育意義根本是混淆視聽。

至於那個「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如果教育的是純粹的付出與收穫的概念,我看不出來那有什麼好學的,這種東西大家在小學就能學會,而且長久以來一直都身體力行;而如果它談的是「知恩圖報」的精神,那這個制度完全沒有幫助,「強制回饋」就只是利益交換,跟道德上「主動、自願感恩的心」八竿子打不著關係,如果「強制回饋」可以培養感恩的精神,那我們每天來玩交換禮物就好了。

最後有件事值得一提,教育部宣稱這並非單純的社會救助,因為它包含教育意義在裡頭;我們能這麼理解,教育部對此助學計畫的定位為「具有教育意義的社會救助」。這裡我要回頭談的是,這個助學計畫的用意,並非部分人所理解的「為了增加弱勢的競爭力」、「給予願意向上努力的人更充足的資源」,它是「助學制度」,而不是「獎學制度」,助學制度關注經濟上不平等造成的學習權利障礙,獎學制度才是關注努力向上者的學習成就,目的上並不相同。你也能在教育部的「圓夢助學網」上看到他們對弱勢助學方案的說明,高中職談的是「享有公平均等的教育機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大專院校談的是「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以學習成績為門檻,已經違背了這個初衷。

烏鴉邦將會在6月5日針對本議題擬訂接下來的行動方針,歡迎所有關注本議題的朋友持續追蹤,我們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需要各位的力量,一同將這個不合理的制度打倒。(DUST,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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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烏鴉邦對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建議之第一次申訴書

附件二/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2010年5月2日 星期日

思維腦戰場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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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星期六

給機的反髮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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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篇反髮禁的文章,除了觀點澄清也將反駁各種支持髮禁的理由。

第一部分,反髮禁的原因:

一、什麼樣的髮禁限制了什麼樣的創造力

在你看這個論點之前,請先了解一件事情,不是解除髮禁就「突然」有了創造力,也不是有髮禁就「喪失」了創造力,而是看規範於何,就限制於何。如果你幸運的置身在完全解除髮禁的學校,你的頭髮有了完全的自由,那麼你的創造力(只針對頭髮上的)高低於否,就取決於你的天分和努力了。

以下我舉幾個例子:

【強制髮式禁】,由各反髮禁協會可以得知,現在強制規範某種限定髮型的學校還是有一定的數目,舉凡西瓜皮頭、三分平頭、西裝頭以及磨菇頭,那麼,在頭髮上的創造力能夠發揮的管道,就只剩下「看」別人的髮型,然後在心中模擬如果套用在自己頭上是否好看?又是否真的獲得自己歡心?但每個人天生膚色、臉型、五官以及穿著品味皆不同,如果不「真的留留看」了解這是否適合自己,或者跟你的美髮師討論,等到離開髮禁圈後,大多數(而非全部)都已經不大有探索真正適合自己的髮式的能力,或者更進一步的去創造它。

除了美容美髮專科、以及「原本」就具有判斷髮式是否適合自己、能夠更進一步創造者以外,大多數都會呈現三種分歧:「繼續留以前髮禁的頭髮」、「去到公司後看大家留什麼樣的頭髮自己也跟著留」,以及「全權交給設計師處理,偶爾提出『這邊剪短點』、『不要用的太誇張』等剪短意見」,就剝奪頭髮自主權後果而言,看來並不嚴重,但實際上,許多原本有機會創造或選擇更適合自己髮式者的權力以被剝奪。

【長度限定禁】,如同字面上的意思,髮禁的規範即為「頭髮禁止留過某某長度」,髮尾不過肩、兩鬢不覆耳、留海不過眉……等,可說是強制髮式禁的寬鬆版,但在還沒「完全開放」的前提下,仍是某種程度的限制頭髮創造力,也就是說,在這段長度內有創造以及變化的可能,但還是壓制了有可能更長、更適合自己、等機會,而前面論點中所提及的創造力,也是在一定規範內才能發揮,那些想留長以及有可能創造出較長髮式的人也同樣是被限制的。

另外,也常常有「男生怎麼可以留長頭髮」、「女生怎麼可以剪短消薄留男生的髮型」的論點,藉口不外乎就是雌雄莫辨,那我只能說,他大概不知道性別平等法已經通過,這可是對頭髮的刻板印象。

【標新立異禁】,流行的頭髮、酷炫的頭髮、很長的頭髮他們可能都可以接受,但是特別的、異樣的、簡單的說,被他們定位為「不是正常的」髮型,便不得出現,至於實際規範於何,各校應該都不同。

那麼,為什麼不可以標新立異?就如同大多數標新立異禁都會規範的「閃電纹」,就可以有多種變化,除了設計師、想留的學生也有機會創造出適合他頭型、臉型以及風格的閃電紋,什麼樣的髮禁限制什麼樣的創造力,標新立異禁就限制了可以標新立異頭髮的創造力。

【燙髮染色禁】,目前公立普遍常見,有些是明訂於校規中,有些是私底下要求染回,大部分都是以警告記過威脅,也有狂打電話給家長「溝通」的,以上舉的例子相信你已經可以了解我要說什麼,燙染禁限制的就是顏色和燙髮的創造力。

最後,在此當然不排除具有天分或是離開校園後仍在搞頭髮的人,重申一次,如果你以幸運的身處在毫無髮禁的校園中,其頭髮創造力取決於你的天分和努力。

二、歸還家長的監護權

除了自己本身以外,唯一有資格管我們頭髮的便是「家長」。

雖然要求「學校管頭髮」的家長不在少數,但那些家長大概不知道家長監護權是不能轉讓的,也忽略了少數對頭髮沒有偏見的家長是支持小孩自己管理頭髮的,即使是家長投票通過要有髮禁,他們大概也不知道民主程序不用於個人事務,多數決是不干涉個人的。

麻煩還有髮禁的各校們,管頭髮的權力是學生們的自主權和家長的監護權才能夠行使的{何況願意尊重孩子的家長愈來愈多},請把這項權力歸還,你們無權管理學生頭髮,即使是用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

最後也建議各位家長,現在解除髮禁已經不只是種潮流而以,你們該做的是和你的孩子溝通,不論是家中經濟狀況、臉型頭型等等問題,他們遲早要克服這些問題,這能力是需要從小培養,而非上大學沒有髮禁後,就突然有的。就如同從小沒有談過戀愛,遇見了感情問題,不知所措甚至一蹶不振。

三、學生不是拿來滿足社會大眾期待的工具

為何常常看見學校選擇性的接受了社區和家長要求後,逼迫學生去迎合他們的期待,很明顯的行使著他們的權威,而不讓學生有「我拒絕」的權力,這根本就是忽視學生應有的自主權,憑什麼大人有資格把我們塑造成他們喜歡的樣子?

不仿去試著尊重他們,小樹:「做不到接納,至少做到尊重。」不論他們用的好看與否、你們喜歡與否,他們有資格在合法情形下行使他們的自主權。

四、違反校規的標籤化

我相信如果仔細去思考,標新立異髮型和誇張的燙染,其實不會改變一個學生的品格。它並不改變基因或是思想。然,髮禁除了是深埋在眾多師長心中的觀念以外,也是實務上的一個校規,通常說到這裡,很多人會很驚訝的問:「髮禁不是解了嗎?」,的確,就教育部發下的公文裡明確指出,「不得將髮式列入校規」,但是這個政策卻是「柔性勸導」,真正做到沒有髮禁的學校,其實並不多,不知道哪來的趨勢,據說恢復髮禁的學校甚至變多了,不過,這並不是這裡討論的重點。

相信很多大人了解現在髮禁仍然存在,或許他們本身對髮禁並沒有太多意見,但,因為這個規定還存在,而頭髮違反髮禁的學生,很「可能」被貼上「壞學生」的標籤,如同標題所說,這是個違反校規的標籤化。「因為違反校規」→「所以是壞學生」,這種思想演化是很常見的,教育部解除不徹底、學校堅持沒有意義的「傳統」是主因,那些被標籤化的學生,就是受害者了。


第二部分則是因為常常有各種不同的藉口以及理由來說服我支持髮禁,當然,因為已經習慣髮禁而且也對學生得要用何種髮式、不得異議的觀念也已經深深埋在某些人的觀念裡,解除髮禁後會出現各種敷衍學生及恢復髮禁的藉口紛紛出現,也不讓人意外了。

在此蒐集各種理由除了網路上常見的也有最近髮禁筆戰文的觀點:


一、你們沒有思考過解除髮禁後燙染的花費可能造成家中經濟負擔,只是一味的宣傳反髮禁是不負責任的。

在你們懷疑家中經濟負擔前,不仿思考一下,這些問題是否是一個學生原先就會面對的?就如同前幾年流行的掌上型電玩GBA,一台莫約兩千多塊,還得加上數百至數千的電玩卡帶才能用,價錢上是否就已經比常見的離子燙(以一千三略定)加上剪髮(常見價位約一百五至五百不等)還要高了?

又如同流行的牛角車價位平均就在玉米鬚燙以上,XBOX360、PSP等知名電玩又不知道會貴到哪裡去了,憑什麼可以把家中經濟負擔遷就至完全解除髮禁上?

他是否有面對家中財物上的狀況之能力應該是由師長教導,只是一味的禁止他,豈不本末倒置?

二、如果你是老師,面對台下三十多顆五顏六色、奇形怪狀的頭,你還有心情上課嗎?

這個論點我會想反問,「為什麼會沒有心情上課?」,如果是我,我不會沒有心情,除了沒有雅量的人。

老師是無權篩選學生的,不論他的長相、成績或者是頭髮等等,小樹:「做不到接納,至少做到尊重(引小樹名言第二次)」。請不要再逼迫學生迎合自己或社會大眾期待。何況老師「一」個人不滿意,就逼迫「三十多」個學生,是否有失公平性?

三、多一公分少一公分對你到底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就要反問了:「那麼對老師有什麼差別?」,如果雙方都沒有差別,那決定權卻放在老師身上,是不公平的,這是一種權威展現。更何況,頭髮是自己身體的一部分,學生的頭髮不是老師的,老師無權管理。

四、我們學校是經過民主程序規定髮式,應當遵守。

首先,據我所知,大多數學校內的多數決沒有全體師生參與的,也就是說,很多學生根本連什麼時候投票都不知道,在公平公正性上就已經讓人開始懷疑了。

就算我們假設,所有學生、家長、老師已及各高層都有參與頭票,那麼,大家是否忽略了一件事,以前公民課就教過的:「多數決不用於個人事物」,也就是說,即使參與投票的是全國民眾,仍沒有資格決定學生的頭髮該怎麼管理,因為那是自己的個人事物。我相信你也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是由別人投票來決定。否則,豈不成了多數暴力?

五、你們還未成年,還只是學生,為什麼不好好專心唸書?

很多事情就該從小培養,不會因為過了十八歲或二十歲的分界線後,就突然的有了一些學生時代沒有的能力,如同規範髮禁規範的頭髮也是如此。

再者,雖然還只是學生,但不見得非得「專心」唸書,此並非指唸書時要東張西望、心不在焉。而是除了唸書以外,也還有很多其他重要、想要、需要去做的事情,值得去做,可惜大部分的師長在教育孩子,已經不斷的在「灌輸」種觀念,「萬般皆下品,唯有分數高」,但我想實際上比成績比唸書重要的,很多很多。 {好比用裝扮來表達自己這點}

六、我們以前也有髮禁,甚至比現在嚴格,還不是活的好好的?

的確,除了明末清初那些拒剪前禿辮子頭,而被殺頭的古代人以外,確實是沒有人因為髮禁而死亡。

但時代在進步,一件本身就是錯誤的政策,留著除了讓那些害怕髮禁解除的改變、讓他們看不到他們所認定的「學生的樣子」的人安心點以外,並沒有實質意義,解除後除了想搞頭髮的學生可以很高興、上述舉出解除髮禁的理由以外,就是一種象徵性的自由,自由本身該是建築在不影響他人,我想我的頭髮無論怎麼搞,除了「不順眼」者會很不順眼以外,並沒有實質影響。

七,你們要頭髮自由我們也要不看見誇張髮型自由阿!

我會很建議把心中對頭髮的偏見拿掉,這是問題的根本,這樣子你會活的比較快樂。

但是如果你堅持要做個沒有雅量的人,那麼,我會建議你,看到不想看見的頭髮時,直接把頭轉過去,亦或是不要將目光放在上面,那將會是最適合你的方法。

八、解除髮禁,教室豈不是成了爭奇鬥艷的場合,接著可能連制服都要解了,這樣子叫清寒學生情何以堪?

首先我可以告訴你,解除制服強制令我舉雙手贊成,原因下面我在敘述。

爭奇鬥艷並不是錯,因為那是人的愛美天性,而且如何面對清寒的問題,該從小就開始培養,即便從小護著他,不讓他面對家中金錢狀況,他出社會後仍然要面對,而且就是不在頭髮上讓他覺得不如人{沒錢剪燙染},光是穿來學校的鞋子、鉛筆盒以及各類文具,都有可能被比較,該做的是調適他的心裡,讓他知道,窮不是錯,過度的保護並沒有意義,那只會讓他出社會後無法適應。

再者,解除制服強制令,我贊成,同理,大多數的能力都需要從小開始培養,倘若學校開放便服,是否是一個可以訓練「平常該穿什麼」、「什麼衣服適合我」的機會?(雖然假日同樣可以,但是大多數的時間其實都在學校
)出社會後的工作,有些是需要制服,有些卻只要便服和一張掛在胸前可以辨認的名牌,學校真的不需要那麼多的藉口來要求學生一定要穿該校制服,一張掛在胸前的名牌就足以辨認是否是該校生了。(說個題外,大部分學校的老師好像都不用穿制服,為什麼你說說看你說說看阿!)

九、出社會後很多工作都有髮禁,所以應該在學生時代就讓他們適應。

那麼如果我說一句反話,「出社會後很多工作都沒髮禁,所以應該在學生時代就讓他們適應」,我想大部分的學生是沒有選擇學校的權力的,因素及包含考學校時的成績、父母的選擇。但是出社會後卻不同,有髮禁的工作你大可決定是否要選,沒有髮禁的工作更是可以,當然在自由度上就取決於你的能力,能力越強就越能選擇。


第三部分,是觀念澄清,包含髮禁條文等:

一、教育部解除髮禁的關鍵字句

諸多公立學校以「教育部有要求整潔自然為原則,所以不得燙染」,荒謬,不仿將整張公文看完,如果你有看見「不得將髮式列入校規」,這個並非原則而是強制要求的句子,你應該就可以了解我再說什麼。

二、髮禁違法之相關條文

廖元豪教授:「涉及了憲法(註一)第八條保障的身體自由以及憲法第二十二條默示保障的人格權。」(引用誰來決定學生的頭髮?—檢討髮禁爭議中的憲法人權問題(一))

我想有國中結業畢業以上的人應該都知道憲法是最高之法,萬法之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除非影響至他人,否則,我們擁有管理頭髮的自由。「頭髮是自己的」千萬不要忘記憲法保障的自由,那是任何法律、命令以及更低階的校規,都不可以抵觸的。

三、髮禁的定義

「以任何形式,制定頭髮的規範,即是髮禁」即使是「只要不留貝克漢頭都可以」、「只要不燙染都可以」、「只要別太誇張都可以」等等非強制髮式禁,依然都是髮禁。


最後我給現在負責教育部信件回應的人一個建議:

--「別在官腔了」!(給機,20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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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閱讀:

誰來決定學生的頭髮?—檢討髮禁爭議中的憲法人權問題(一)

誰來決定學生的頭髮?—檢討髮禁爭議中的憲法人權問題(二)

賀髮禁走入歷史!!!

從心理學看髮禁解除

【恆毅】髮禁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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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法律一般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種,其中以憲法為最大,除行使憲法者為因為這像權利干擾、傷害到他人,否則一律不得違背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