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校園民主的範圍與如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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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囧的提問〉

老師說:「校園民主的話,老師要教什麼投票決定、要不要出作業投票決定、要不要上課投票決定,那都不用教書了啊。」

學生能參與校務的範圍與權力有多大?老師要教什麼學生能不能參與?功課要不要寫能不能參與決定?要不要上課能不能決定?

(提問遊戲簡介:〈不要當海賊王,當遊戲王吧!〉


談到民主,我們通常會想到憲法、政府、政黨競爭、選舉制度這些正式機制,一個國家體制上是否民主,就端看這些機制發揮了多少民主功能;然而,我們也不能忽略在國家社會的文化上,民主更是利益團體、媒體、人民與政府政黨間互相溝通影響的過程,這些非正式機制,造就了民主深耕成熟的力量。

民主必然是一個「多數決投票」的決策機制嗎?如果這被民主國家的人民廣泛認同,那林肯跟孫逸仙大概要哭了,不過,他們所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林肯的版本:「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充其量是一個民主政府的根源理念,對民主作為一個「機制」描述得不夠清晰。

民主是一種決策機制,而這種決策機制會帶來民主文化(權利自覺、自由、公共參與態度),龍應台談的「民主是一種生活」,其實正是反映這一民主文化的面貌(我最近看了一位大陸人的來台自助旅行攝影記錄,其中的機關體驗更是讓我印象深刻,可參閱:〈十日談——方方面面品台灣〉,有好幾十頁)。但是,「決策」是什麼意思?它當然不是這麼狹隘的「投票表決」。

決策的面貌很多元,校園裡的決策例子:小組聚在一起討論課堂報告的內容、學生舉手說希望老師教得慢一點、學校決定下學期所有學生的運動服都要繡上學號、班上選一個班代表、教育部撤銷了學校對學生的退學處分。在上述這些例子中,有人做成了一個決策、有人干擾了原本的決策而形成新的決策、有人消滅了決策;而「決策」是否民主,則端看參與者是否有都權利(「力」通用)做這些事。

當一個教室裡,「每位學生」都可以對老師的教學提出建議,進而影響老師的教學方針,這就是符合民主的決策過程。在這個例子上,老師若不願意接受任何意見而改變、學生被禁止提出意見時,才是違反民主的。民主機制不是只有「創造決策」,更不是只有「投票表決」,任何參與者只要能對決策產生干擾(決策變動)或者有權創造決策,就是一個民主環境。

當然,「能」或「有權」要從嚴解釋,當決策權力不平衡,比如說,最終的決策權在教師或學校手上,就是偽民主。學生對老師提異議,老師可以有反對意見,此時老師的反對意見必須提出來跟學生討論,若達成共識時這是一個民主程序,但若意見仍不合,任一方擁有片面的決定權(最終決策權),是違反民主的。

我想提出的是,民主機制可以由討論、共識產生,它不必然需要投票,一個符合民主的環境,就是參與者都有權力創造、更動、消滅決策,而且並不是每件事都需要由參與者決策先行,民主只要參與者有權力改變既有決策即可。

回到最上面的問題,「校園民主」,並非要求校園決策通通都要由學生(或全校師生)決定,只要學生有權力改變校方或老師的決策,校園就是民主的。具體地說,老師要教什麼老師可以先決定,但學生也可以反對,而不是從一開始就是由學生決定要教什麼。(不過,這個問題也牽涉到參與者的組成,「老師要教什麼」有很多成員參與其中,國家、社會、專家學者、國際趨勢、家長、老師、學生等等,究竟誰有權力參與決策,是新的問題,本文先略過不談。)

學生對校園事務都有決策權是來自於「因為它們影響自身」,這是民主法治國家關於「權利」的基本思維,我也沒有特別的想法論述更多。當一個校園決策完全不會影響學生(比如說,教職員室裡的桌子都在桌腳墊舊報紙抬高),學生就沒有參與決策的正當性,這是關於校園民主範圍的一種可能判準(不過,它的界線的確有模糊地帶,這需要更多人集思廣益,但原則上應該能適用大多數的情況)。

結論地說,民主機制不光是投票表決,也不光是創造決策,包含任何平等、合理的干擾決策的過程,都可以符合民主,同樣的現象也能在社會上見到,當利益團體抗爭或在立法院遊說,這個影響決策的過程即便不是由全民同意,它仍然是民主機制下的民主手段,而其他民眾當然也有權對這些團體干擾後的決策提出反對,而這又是一個新的民主干擾(會產生新的決策)。(DUST,2010/07/15)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雜談套裝知識與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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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陣子在台北連續待上兩、三個星期,這段時間的原本面貌,應該是在台中好好上課或蹲在家裡,不過因為烏鴉邦的討論會與內部會議在這三週密集展開,考量到車費就乾脆住在那裡;台北的生活並不陌生,因為我也在那住過一年半(景美世新跟士林銘傳的日子),生活適應上一點都不困難。

不管身在何處,我的腦袋基本上就是不停思考、從事觀察,但也因為沒有聰明到哪裡去,這些經驗只是被堆積起來,偶爾遺忘,或者偶爾想到什麼再拿出來咀嚼。台北的日子,免不了就是得搭捷運趴趴造,有一次我在車廂內看到穿著制服的高中生正在低頭算著數學方程式,那些高中數學符碼我早已經忘得一乾二淨,我當時不免疑惑:說真的,高中生算這個幹嘛?而且它還蠻難的、讓很多人算得要死要活,對吧?

我試著思考一些學習需求的可能原因,在這裡比較有說服力的,大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它是高等教育的「基礎知識」,的確,我相信有許多科系很可能會用到那些數學知識技術,最適格的大概就是數學系,以及,高中教育在某些法規裡,的確被明示定位為高等教育的「前置教育」,「為了高等教育而學」的教育方針在法律上並無不妥。第二種,對人的學習歷程來說,真正的基礎課程在國中教育就學完了,教育設計者認為高中階段沒有什麼特別之處,就只是一個銜接高等教育的過渡期,那就放國中課程的加深版,讓學生從基礎知識這個地基往上學更多東西。

這件事讓我想到哈拿之前在討論會談的「套裝知識」。套裝知識的概念,引自黃武雄《學校在窗外》裡頭談教育活動中知識的種類,可以分為「套裝知識」跟「經驗知識」,套裝知識的意思是,把世界上所有的資訊做出分類,並抽取被認為重要的部分,將它們轉換成抽象的概念,而且它們是「基礎的」。而經驗知識,則是那些比較零碎、未概念化的知識,某種程度上,它就是套裝知識形成前的素材。

坦白說我對黃武雄的定義分析有些疑惑,不過這先略過不談。套裝知識基本上有兩個重要性質:一個是它是「組合餐」,一個是它是有系統、完善的知識(也因此,它必須抽象)。拿我法律系來說,性質一就是我被要求學習那些重要的法律(刑法、民法、行政法、商事法、訴訟法等),其他比較不重要的要嘛選修、要嘛根本學不到;性質二就是在一門科目內,它被有系統地介紹,從概論、沿革,一直到各種主題式的介紹,全世界的教科書都是這樣搞。

在這兩個性質上,我們應該可以理解套裝知識被教育內容視為主體的原因,是因為教育階段有目的性(比如要拿一個法律學士學位,我必須學好那些重要的核心科目)、抽象有系統是為了科目學習的完整性(我不會遺漏關於刑法這門學問的相關概念,或至少是重要的相關概念)。而我想,抽象概念大概被視為是一種易於學習的手段,因為它可以被套用在所有具體事例上,但我們卻沒辦法從經驗知識的學習,去直接應用於其他類似的事例(不過我不確定是不是真得如此)。

拒絕套裝知識的學習並非不可能或者將導致成效不彰。以我為例,上了大學之後我對學校的套裝知識學習幾乎很消極,但我自己接觸的經驗知識,卻讓我的學習歷程變得更有趣、主動且深入。好比死刑議題,在套裝知識的學習歷程裡它可能被放在刑法的殺人罪章節或者憲法關於生命權的部分,不過對於這個議題的學習肯定不完整,也無法深入討論,因為議題的複雜性,那不可能在幾堂課內探出議題的完整面貌,甚至那也不是必要的。然而,經驗知識讓我關注了我覺得重要的部分,死刑的政治決策、哲學思考、人道關懷、真正的弱勢、程序正義、依法行政、應報理論等等,我也主動地參與了這場論戰,而不只是一個純粹旁觀的學習者,經驗知識的學習很棒,不是嗎?

回到最開始那位高中生,若他要唸數學系,我不確定大學的數學課程是不是高中課程的直接進階版。但我可以確定,如果他要唸的是機械工程之類而需要「某些」高中數學能力,在維持一樣科系分流時點的前提下,教育設計者大可讓學生在大學階段學需要用到的現有的高中數學。而假設大學數學更加自由,學生可以決定自己想學的數學類型(比如說專學幾何),高中的套裝數學知識就顯得相當臃腫無用。

我想指出的其實就是:「套裝」是被動的、限定的,「經驗」是主動的、開放的。當我在上面描述自己的死刑例子時,它也是經驗的,而我在這裡下出抽象的結論,則是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印證或描繪了它的套裝面貌。套裝或經驗的確各有利弊,雖然我個人喜好偏向於後者,但那也是因為我不在乎套裝知識帶來的益處或目的。值得一提的是,黃武雄認為,學習套裝知識必須讓學生學會與經驗知識做「連結」,學生沒有能力從套裝知識直接運用與思考於真實事例(經驗的)上。他並非反對套裝知識,這裡我們的想法是一致的。(DUST,2010/06/21)

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學生會好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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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組織的教育定位

校內學生自治組織一向被期待與理解為「正當」的學生公共發聲管道(校園議題),即便許多中學校方並不願意承認自己校內學生組織擁有這樣的性質(註一),但只要當「旁門左道」的異議聲浪於校園內發酵時,他們仍會抱怨:「你們為什麼不找學生會?你們應該走體制內程序!」

在這裡,我想純粹談中學(高中職、完全中學、國中)的學生組織,並且也不談學生議會(類似立法部門或監察部門)或學生法院(司法部門),而只談最精簡的學生組織(行政部門);在大多數的中學校,這種最精簡的學生組織也是常態,只有少數學校另外還有學生議會跟學生法院。

我們國家的制度並不認為未成年人有能力承擔公共責任,這個責任包含決策、溝通、發起議題、以及一切相關的結果。所以,中學的學生並沒有權利要求校內建制學生組織,但教育部鼓勵學校建制,以培養學生的公民素養。這件事可能在近未來將會改變,〈高級中等學校法〉的修訂草案已經間接要求高中職必須要有學生組織,不同以往只有鼓勵性質,淪為學校德政的展現。

不過,教育單位一直以來的態度都是認為學生組織具有「教育意義」,而非學生直接地擁有公共干涉甚至決策權利;當學生組織只是一種教育手段,那學生一切的公共參與都可以是虛偽、不必實現成真的,我們只是「模擬」未來的公民生活,藉以學習公民素養,這並不是學生真正所追求的情況。

我同意,學生組織應該具有教育意義,因為教育正規課程並不提供任何稱職的公民學習內容與機會,但同時它必須具備權利性質,學生是教育主體,不應成為完全被制度與教育人員制宰的客體,「我被影響,我當然應該說出我自己的意見並干涉決策」。

未成年人仍然有權利

訴諸「未成年人,所以沒有能力從事公共行為」是弔詭的;的確,法律上認為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未擁有與公共相關的選舉、罷免等權,但法律可沒限制未成年人言論自由、公共干擾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對公共議題發表意見而不違法,但在校園內這被理解為非法行為,理由很常就是:「你沒有這個權利。」

並且,事實也顯示,許多中學校學生的公共行為都是可行的,學生並沒有他們所想得那麼「無能」,就我的經驗,國中生就已經能有相當程度的公共思考能力(只要他們願意),問題在於學校不斷壓迫,並且以為好像滿二十歲的瞬間,學生就會「自動」改變成熟,這些教育分子的異想天開,實在令人感到莫名其妙。(大學法也規定了學生組織的必要性,未滿二十歲的大一、大二生,其公共行為是被保障的。)

當然,校方真正的想法並不是「不信任學生的能力」,學校比較常是覺得麻煩、想掌握主導權、為了升學著想,「未成年」只是一種障眼法,只要學生沒想清楚,很容易就會掉入法律正當性陷阱。

特別權力關係的幽靈

「特別權力關係」造成學生基本權受限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不同前個主題,這裡談的是:「你是學生,所以你沒有這個權利。」無關成不成年,因為大學生也受到這個影響)。「軍人、犯人、學生沒有(完整的)人權」正是這個畸形法律概念的效果,過去甚至連公務員都適用。

就學生來說,身體健康、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被學校侵害,只要這些侵害具有教育意義,學生可沒有抱怨的餘地,也因此,過去教師體罰行為就不會構成犯罪,這就是學校對學生的特別權力結構,「學校有權力限制學生的權利」。

特別權力關係當然強力地干涉了學生對校園公共議題發聲的空間,只要學校不願意,而認為這類限制是具有教育意義的,學生就不可能訴諸法律主張權利。而實務上,法院也幾乎只受理退學事件,因為法院承認學生的訴訟權(釋字第382號)與受教權(學生身分權),其他事件不問學校是否有「教育意義」的相關宣稱,都視為「有教育意義」而適用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不予受理。(除非侵害夠嚴重,像是監禁、重傷,法院可能會願意理一下;更多的情況是,經由教育部提出行政處罰,而走不通司法程序。)

特別權力關係仍然在法律裡揮散不去(註二),這完全只能期待哪一天社會上發生了夠嚴重的事,提出釋憲讓大法官加以破除(而且也還不一定能破除),「因為你是學生,所以你沒有權利」還會持續好一陣子,教育家完全視而不見,仍然把持著教育者的大旗來控制、灌注學生,可恥至極。

學生組織的公共角色

校內學生組織一般而言有兩件主要工作:自治事務、學權事務。自治事務是關於社團、學生活動等的籌備、分配與執行工作;而學權事務,則是關於學生權益的捍衛、主張工作,通常對象是學校。這兩件工作在大部分學校都是著重在前者,一部分原因也在於後者工作進行上的困難與學校直接的限制,而不一定跟組織成員的意願程度有關。

在學生與學校的結構影響下,選舉工作也時常產生出只關注自治事務的組織團隊,在這種學校裡頭,通常無法期待公共議題由學生組織處理(不管主動或被動),而只能期待校內異議分子的行動。

這裡我想談的是,仍有學權責任自覺的學生組織,其校園公共角色究竟是什麼?就教育部官方的說法,學生組織是學生的「代表」,在學權事務上,他們是一群代議士,代表學生對學校、老師或家長溝通。在這種理解下,學生組織原則上不應該有自己的意思,而必須是反映民意的機構。

不過,這在實務上會有很多問題。大部分學校的學生組織並無法確切掌握學生的意見,而一方面,學生投票「授權」代表的意思也很微妙,更不用說從選舉開始就有資訊不對稱、選擇重要性原則的問題,現在大部分的學生組織其實根本無法代表學生。

思考一下,如果學生選擇候選人時並沒有想到當選人即將代表自己,而只是想著選一個願意做事的人,學生會長還能代表學生嗎?而,候選人提出政見來獲得學生的支持,這時候也許算是掌握了學生的意見,但這些意見是永久適用的嗎?以及更重要的問題:學生是因為同意候選人的所有政見才選他的嗎?還是其實只有其中一兩者?甚至無關政見?

馬英九選總統時提出ECFA政策,當選就意味著台灣有多數人贊同ECFA?這是選擇重要性原則指出的陷阱,我是選擇對我來說重要的性質,而不是選擇所有附加在候選人身上的性質,這才是政治選舉的常態。

事實上就學生來說,學生組織並不是被期待為代議士,而根本是異議分子,學生希望他們能辦好活動、拌演好角色為學生謀福利,學生組織把好的成果做出來就行了,學生根本不想表態自己對各種議題的看法來讓學生組織「代議」,這個程序由學生組織自己接手(也就是,學生組織自己表態自己對議題的看法,來影響校園事務)。

所以,學生組織的公共角色有可能是代議士,也有可能是有自己主見、正規程序下(體制內)的異議分子。我目前沒有特別偏好,甚至認為,學生組織應該同時兼具兩種角色,才能發揮比較理想的效果。

學生組織的理想型

我無法期待制度上的根本變革讓學生組織能有更多權力的展現以干涉校務,談論學生組織的理想型,就暫時不需要以制度下手。一個理想的學生組織,當然必須將自治事務與學權事務兼顧,最好能將組織切割成兩塊各自專注負責一類,或者擴招組織成員而有充足的人力來承擔相關工作,這是目前學生組織一向在抱怨的時間人力問題的解決方法。

在學權事務上,學生組織應該充分挖掘與接觸校園異議分子,這讓學生組織更有餘力做更多事,這並不是說要讓異議分子加入學生組織,許多情況下,保持不同立場的合作關係更有助於議題進展。校園異議分子比其他人對校園事務更為敏感,這讓學生組織得以掌握校園議題較為完整的面貌。

學生組織更重要的工作在於與學生的公共溝通,包含管道、形式、氛圍、互動性都需兼顧,建立起學生對公共事務的溝通熱情、習慣應該是學生組織的責任,不該抱怨學生沒意願參與。學生組織必須有充分的管道讓學生反應意見,並且也必須有易見的管道提出回應、發表組織看法與描述工作情況。基本的媒介:網頁、電子信箱、校園媒體(校刊或自己的組織刊物)、班級代表都應試著掌握。

如果學生組織在某個議題試圖「代表」學生,那就應該隨時掌握學生最新的議題態度,不能純粹依賴自己是民主機制產生的代表來證成議題主張的正當性。掌握學生的公共意見必須由學生組織主動地做,自由、充分、眾人皆知的反應管道是基本條件,如果這些做不到,那要主動地掌握就會很困難。

大部分的校園議題若要從事民主投票都應謹慎為之,民主多數決必須建立在兩個基本前提才能滿足正當性與合理性:充分的資訊理解與互相辯證、少數意見損失的彌補或妥協。甚至,有些時候訴諸投票本身就有問題,例如原本應該是個人自行決定午餐吃什麼的校園,突然要投票選擇哪一天統一吃素,這個表決事項並不正當。

總結地說,學生組織若要做得好,需要細膩地動腦子與更多的時間從事溝通思考,這本來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期待一個理想型組織,就是期待志士與能人互相合作的可能性,學生組織的公共參與形式,需要顧及不同於非學生組織需要做的事,真是他馬的麻煩!(DUST,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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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很多例子顯示,校方認為這樣的組織只是讓學生處理一部分自己的事,以及從中學會自律、自治、自愛、自省等具有教育意義的精神,這都無關於學生權益或公共性。也因此,有人會說,"學生「自治」組織"這個詞本身就已經矮化了學生組織的功能與定位。

註二:有人持不同見解。牧羊人認為,新的釋憲宣稱學生保有完整的訴訟權,這就意味著連帶所有基本權的保障都被實現,也因此,特別權力關係完全走入歷史。而我認為,權利與訴訟有因果關係,「有權利才有訴訟」,宣稱訴訟權的完整性並不會反過來導致基本權也一併完整;所謂的訴訟權完整受到保障,應是指就既有的權利擁有完整的訴訟權而言(就是目前特別權力關係下可以有的權利,像是學生身份權、不被重傷的權利等,其權利受到侵害,都能提起訴訟給法院受理而不必談有無教育意義)。

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阿崩的非戰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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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三阿崩主持烏鴉邦的討論會,主題談「同理心」;阿崩主張,每件事都會有背後的環境因素,因此若有人做了讓人討厭的事,錯不在他。類似的思維在至少在心理學是常見的,因為許多證據或現象顯示,人的行為有其複雜的成因、人的自由意志並不如我們所想像得那麼強。

「錯不在他」另一個意思是「不應該譴責他」。「譴責」通常蘊含了「自由意志」,只有當一個人擁有自由意志時,我們才能合理地對他咎責。「自由意志」讓人的「行為選擇」有彈性,例如你可以在A、B、C之間任意選擇一個,而不會有哪一個對你來說(意志上)「比較難下手」或「充滿誘惑或欲求」,這種情況我就能說你在這件選擇上擁有相當程度的自由意志。因此,在擁有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當你選擇了比較壞的那個(好比故意侵害別人),你就會受到相應的責難。

當人的某樣行為無關意志(例如物理因素、意外因素導致沒有選擇性),或者涉及的各種選項未被行為人完全掌握(例如沒想到有其他更好的選擇),譴責正當性亦不會成立,所以自由意志的有無,並非是譴責的唯一判準。

雖然,心理學上有好理由相信人的意志行為「在許多時候」並不那麼自由,像是從眾現象、群眾的政治性說服、角色情境(金巴多的監獄實驗)、內隱心理(意志力或思考力的控制會有不同的結果)。但,這不意味著我們有好理由相信人「毫無」自由意志,以至於不該受到任何譴責(沒有對意志選擇的譴責空間)。

當然,決定論是一個合乎邏輯的可能立場;如果主張決定論,那意味著我們(至少就以往的標準而言)無法對任何人咎責,雖然這沒什麼大不了,因為我們仍然可能有好理由支持譴責系統繼續運作:「維持社會秩序,犧牲某些被決定的人。」如果決定論為真,比起那種很可能動亂(因為我的行為是被決定的,所以我做什麼事都不必受到約束)的決定論世界,這種秩序說的決定論世界應該是唯一理想的路徑。

阿崩若認為人不該受到譴責,那至少必須說服人相信「人毫無意志」、這是一個決定論的世界。然而,這是困難的,目前在證明人的意志自由問題只有心理學家有進展,哲學家的辯論只是沒有人能建構出好的對自由意志的說明,造成決定論似乎比較受到哲學家的青睞。

依照心理學的研究,我們挺多能說明人的意志「不那麼自由」、意志選擇的背後可能有很多重大干擾的因素存在,雖然這可以讓人的責任比起以往理解得更輕,但不至於到「免責」的程度。

我們討論「社會結構」,談的就是行為背後的原因,這是為了掌握正確的問題解決與理解途徑,而非著眼於第一線的那個行為人,這當然也有分散責任的意味在(或更精準地說,這才是正確的責任分配)。「社會結構」往往會扮演「主因」的角色,所以我們會批判它,而無視行為人的部分;但我們還不至於有能力宣稱,行為人在事件的造成上毫無影響,以至於不需負責。(DUST,2010/05/26)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阻」學計畫的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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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討論過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問題,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後來由社員們共同擬了一份申訴書,以非常溫和的行文方式(這是後來改的,原本的版本很有「痛批」的感覺)建議教育部廢除成績門檻、監督各學校實施狀況、重新評估服務學習換取補助之必要性(申訴書內容請見附件一)。後來得到的答覆如上圖所示。

這份申訴書主要的目的是釐清教育部現在對這些質疑的官方正式基本態度,以及期待一點「也許教育部在這個議題上沒有想很清楚,看到我們的主張會有所改變」的可能性,不過以這份回覆看來,教育部仍然維持了原先立場。而且很妙的是,不管什麼議題,政府單位的回覆總是不斷重新宣稱制度訂立的理由,好像我們都不知道一樣,並且無視我們就是在談制度與理由的不合適性。

我先從這份回覆開始談。教育部認為,要求學生從事服務學習以換取助學補助是因為學校分擔了一部分的經費(經費分擔標準請見附件二中的第五點),學校負擔了義務,所以有權利要求學生從事工作予以補償。教育部避開了原先「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與「培養知恩圖報精神」的「教育意義」主張,改採經費來源角度,類似私關係的利益平衡論點,來逃離公共政策應服務、照顧弱勢的非難。

我對此說法的初步回應是,那麼,公共支出與教育部補助的配額是不是就應該無償提供?依照規定來看,至少私立學校中,教育部在助學金項目經費支出大概占了一半,申請補助的學生應該能獲得半數金額免付勞力的選擇;拿私立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的350小時例子來看,給予學生補助的金額是35000元,其中14000元是由學校支應,有21000元來自教育部負擔,換算起來,這所學校竟然可以用時薪40元的代價獲得弱勢學生的勞力工作,這麼廉價的勞工要去哪裡找?這還算是利益平衡嗎?

再者,學校在此助學計畫的辦理成效,會作為教育部對學校評鑑、其他補助的重要考量依據(見附件二第五點的第五項),這說明了即便只看學校支出部分,它也很難分離於公共資源之外,純粹從私關係的利益平衡來詮釋「服務學習換取補助」的正當性,是有問題的。

教育部回覆中特別提到他們有發函給學校,要學校在服務學習上能考量學生實際需求並給予彈性。我們很好奇那個發函的具體內容,而且網路上完全找不到,我特別請教育部再提供給我那份資料,你可以在附件三看到它。從網路上查得到的例子來談,某學校對這個來函的解讀是這樣:「教育部98年4月23日台技(四)字第0980068254號函說明: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參考』故特別加強宣導有申領助學金同學,應自行考量時間運用,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以免下學年權益受損。」

「應自行考量時間運用,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以免下學年權益受損」,這完全就是把責任丟到學生方,何來「考量學生實際需求、給予彈性」之說?在其他可見的助學金申請的學校規定裡頭,也從來沒見過學校特別宣稱會彈性地考量學生需求、困境或能力,全都是固定時數的強制規定。並且,這項資訊在教育部官方的「圓夢助學網」上是查不到的,學生不太可能會知道有這種彈性空間,除非學校有特別公佈出來。

教育部不願意介入每間學校標準不同的問題,並且把學生對制度的不滿與困難交由學生與校方自行溝通;而在面對直接違法的案例上,教育部也僅受個案投訴、個案處理,而不願意建立更積極的監督機制與更完備的資訊對稱工作(例如,在助學網上告訴學生常發生的違法狀況、可申訴的範圍);學生對這個制度明明就哀聲連連,但教育部仍然不為所動。

我們後來有注意到這個計畫的爭議曾經上過立法院,附件四的資料是立法委員丁守中在2008年質疑本計畫的實施狀況,問題跟現階段差不多,就是工讀爭議。而附件五的資料則是教育部對其的書面回應,你可以看到教育部的理由很清楚:它是「具有教育意義的計畫」,所以可以有服務學習。教育部的宣稱有兩個方向,一個是「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教育意義(見回應中的第一點),另一個是「工作本身」要有教育意義(見回應中的第二點)。

事實上,「有教育意義」的範圍很廣,它甚至沒有一個官方標準(依照國內的教育學教科書的見解,教育意義只要不是「反教育」就無所不包),而以我對教育部的理解,社會上大多數的工作都能符合它所宣稱的「具有教育意義」,實際上學校給予的也都是很普通的工作,掃地澆花當管理員或處理文書,特別去強調它有教育意義根本是混淆視聽。

至於那個「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如果教育的是純粹的付出與收穫的概念,我看不出來那有什麼好學的,這種東西大家在小學就能學會,而且長久以來一直都身體力行;而如果它談的是「知恩圖報」的精神,那這個制度完全沒有幫助,「強制回饋」就只是利益交換,跟道德上「主動、自願感恩的心」八竿子打不著關係,如果「強制回饋」可以培養感恩的精神,那我們每天來玩交換禮物就好了。

最後有件事值得一提,教育部宣稱這並非單純的社會救助,因為它包含教育意義在裡頭;我們能這麼理解,教育部對此助學計畫的定位為「具有教育意義的社會救助」。這裡我要回頭談的是,這個助學計畫的用意,並非部分人所理解的「為了增加弱勢的競爭力」、「給予願意向上努力的人更充足的資源」,它是「助學制度」,而不是「獎學制度」,助學制度關注經濟上不平等造成的學習權利障礙,獎學制度才是關注努力向上者的學習成就,目的上並不相同。你也能在教育部的「圓夢助學網」上看到他們對弱勢助學方案的說明,高中職談的是「享有公平均等的教育機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而大專院校談的是「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以學習成績為門檻,已經違背了這個初衷。

烏鴉邦將會在6月5日針對本議題擬訂接下來的行動方針,歡迎所有關注本議題的朋友持續追蹤,我們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需要各位的力量,一同將這個不合理的制度打倒。(DUST,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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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烏鴉邦對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建議之第一次申訴書

附件二/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